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5.然后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3个工作日)。董事长是董事会的领导,是公司的最高领导。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2.银行开立出资临时存款结算账户,去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一般5个工作日)。3.去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7-10个工作日)。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董事会签署。自然,人们可以担任许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律层面,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等同于公司的行为,是公司意志的具体体现。依照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董事、经理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责令退还公司的资金,由公司给予处分,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四)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第九十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一)、最新公司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第一节设立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节国有独资公司第三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第一节设立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董事会和经理第四节监事会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和转让第一节股票发行第二节股份转让第三节上市公司第五章公司债券第六章公司财务与会计第七章公司的合并和分立第八章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第九章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第十章法律责任第二章XI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第一百零一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第一百七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第二百零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六)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一百八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七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发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记名债券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第二百一十四条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第二百二十二条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六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二)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第二百二十五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
(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第六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本法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董事会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